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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理申訴事件處理要點

台灣生涯發展與諮詢學會倫理申訴事件處理要點

2018.04.30.第三屆第九次理監事會議通過修訂

臺灣生涯發展與諮詢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為確保本會之專業服務形象與會員之專業服務品質,落實本會倫理守則之推動,並維護接受專業服務當事人之權益,特訂定「倫理申訴事件處理要點」。

一、申訴範圍:
被申訴人須為本學會的有效會員;或是,雖然現在並非為本會會員,但是被申訴行為發生於其具備有效會員身分的時間內。

二、申訴管道:
申訴人不限身分,一般民眾、學會會員、相關助人工作者、倫理委員會成員皆可提出申請。若有可能,建議提出申訴前,先向被申訴者或被申訴者之服務機構反應,以尋求更簡易的解決之道。

三、申訴方式:
以書面方式密封並郵寄「倫理案件申訴書」(附件二)至本學會倫理委員會召集人收

四、確認申訴成立與處理程序:
1. 倫理委員會收件後,由召集人於七天內確定是否合於申訴範圍,以及申訴書中含有親筆簽名。
2. 若確定不合於申訴範圍,倫理委員會將以書信方式回信,告知申訴者不予受理。
3. 若確定合於申訴範圍,倫理委員會召集人應指定初審小組委員,並於三十天內召集初審會議,決議是否受理。初審小組委員由委員會的三名委員擔任,召集人由初審委員互推產生。三名委員全數出席方能召開會議。
4. 若此申訴案件非倫理相關事件,初審會議決議不受理,將由倫理委員會以書信方式通知申訴者。
5. 若初審會議決議受理,倫理委員會將以書信方式通知申訴者,並附上相關文件和初審會議中委員的提問,請申訴者於六十天內補齊相關資料。同時,倫理委員會將通知被申訴者。
6. 倫理委員會收到申訴者回函後,於十四天內轉寄給被申訴者。被申訴者應在六十天內完成答辯與回覆,並寄回倫理委員會。
7. 收齊資料後,倫理委員會召集人應於十五天內召開審議會議,就相關資料判定被申訴人是否違反倫理守則,並將結果通知申訴人與被申訴人。
8. 審議會議由倫理委員會委員五人組成,會議採迴避原則,倫理委員會委員與申訴案件有利益關係者,應聲請迴避會議與決策。若因迴避而人數不足時,由倫理委員會議決議聘請理監事或是專家學者補充之。會議由本委員會召集人擔任主席,若召集人因故不便擔任,可委請本委員會其他委員擔任主席一職。三分之二委員出席得召開審議會議,三分之二出席委員同意始可決議。審議會議得視需要請申訴者與被申訴人出席說明。
9. 審議委員若與被申訴者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1) 為配偶或伴侶,或曾有此關係。
(2) 具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關係。
(3) 任職同一系、所、科或單位。
(4) 三年內之師生關係或督導關係。
(5) 曾為指導博士、碩士論文之師生關係。
(6) 近兩年發表論文或研究成果之共同作者。
(7) 其他相關利害關係。

五、可能懲戒行動:
1. 倫理委員會得以提出以下矯治性要求:
(1) 被申訴者縮減業務範圍
(2) 被申訴者接受督導或諮商
(3) 被申訴者自行進修或參加倫理課程,或其他可提升臨床能力之訓練
2. 倫理委員會向理監事提出暫停或開除被申訴者於台灣生涯諮詢與發展協會會籍之建議。
3. 懲戒決議除通知申訴人以及被申訴人,亦留存副本於學會中。
4. 若被申訴人違反倫理規範情節嚴重,將轉請相關單位處理(含被申訴者任職機構)。

六、申覆程序:
1. 被申訴人不服委員會/學會之決議時,應於收到書面通知後,於三十日內以書面檢具有關資料,向倫理委員會提出申覆;申覆以一次為限。
2. 倫理委員會收到書面申請後,由委員會召集人擔任召集人與主席,召開申覆審查會議。申覆會議由七人組成,其人員除本委員會之委員外,得由理監事推薦,再由理事長聘任外部專家或公正人士一至二人擔任。三分之二委員出席始得召開會議,其中應包括所有外部專家或公正人士,並由三分之二出席委員同意始可決議。

七、撤銷申訴:
若申訴者與被申訴人雙方同意中止申訴程序,倫理委員會基於尊重原則,得同意撤銷申訴。

八、本要點經會員大會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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