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生涯發展與諮詢學會生涯專業倫理守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5日台灣生涯發展與諮詢學會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
前言
臺灣生涯發展與諮詢學會係一專業性、科學性及教育性的組織,其目的在於落實生涯發展、生涯教育、生涯輔導與諮商等相關專業工作之推動與執行,確保本會之專業服務形象與會員之專業服務品質,維護接受專業服務當事人之權益與社會大眾之福祉。
本守則旨在指明專業倫理為生涯發展與諮詢工作之核心價值及專業實務中相關倫理責任之內涵,並藉此告知所有會員、其所服務之當事人及社會大眾。本守則所揭示之倫理原則,除本會會員均須一體遵守並落實於日常專業工作中外,亦提供生涯領域相關專業人員執行生涯專業服務之參考。本守則亦為本會處理有關倫理申訴案件之基礎。
1. 總則
1.1. 專業服務目的 | 生涯專業服務的目的主要在促進當事人的利益與福祉,幫助當事人成長與發展。 |
1.2. 遵守倫理守則 | 生涯專業人員應確認其專業操守會影響本專業的聲譽及社會大眾的信任,應謹言慎行,知悉並謹遵專業倫理守則。 |
1.3. 專業基本責任 | 生涯專業人員的基本責任是尊重當事人的尊嚴,提升其福祉。 |
1.4. 自主權 | 生涯專業人員應尊重當事人的自由決定權。當事人有自由決定的權利,以完全的自我決定,來選擇進入或退出生涯專業服務,以及決定是否要保留或揭露生涯資料。 |
1.5. 受益權 | 生涯專業人員為當事人的最佳利益著想,提供當事人專業服務,維護其人格之尊嚴,並促進其健全人格之成長與發展。 |
1.6. 免受傷害權 | 當事人應受到保護,得免於遭受來自生涯專業服務過程或生涯專業人員的任何傷害。生涯專業人員的行為舉止應避免傷害當事人、學生、研究參與者和相關人員,如已造成應降低或補救傷害。 |
1.7. 公平待遇權 | 生涯專業人員於服務時,應公平對待當事人。尊重當事人的文化背景與個別差異,不得因年齡、性別、性別認同、性傾向、婚姻狀況、種族、膚色、國籍、出生地、宗教信仰、政治立場、生理殘障、語言、教育背景、社經地位等因素而予以歧視,並宜依其特殊情況,給予最有利的服務。 |
1.8.要求忠誠權 | 當事人有要求生涯專業人員信守承諾的權利,生涯專業人員應對當事人忠誠,信守承諾。生涯專業人員應尊重當事人的隱私權,對於因專業服務過程而知悉或持有當事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
2. 專業關係
2.1. 專業服務 | 生涯專業人員應對當事人清楚解釋所提供服務的性質,包含:生涯專業人員的資格、證書和相關經驗以及相關事項,提供當事人了解專業、倫理及法律責任。 |
2.2. 專業人員責任 | 生涯專業人員的首要責任是尊重當事人的人格尊嚴與潛能,並保障其權益,促進其福祉。 |
2.3. 知後同意 | |
2.3.1. 知後同意程序 | 工作關係開始之前,生涯專業人員有責任在文字和口頭上檢視生涯專業人員和服務接受者的權利和責任。 |
2.3.2. 選擇權 | 當事人有權利獲得紀錄的清楚資訊,有權繼續參與進行中的生涯服務計畫,並且有權拒絕任何服務或形式上的改變。 |
2.3.3. 無同意能力者 | 提供服務給未成年或無法表示自願同意者,生涯專業人員應尋求當事人對服務的同意,並且在重要決定時,將他們納入。生涯專業人員應了解在第三者之間如何取得平衡的需求,其中包括當事人的道德權利,他們對於接受服務表示同意或允許的能力,以及父母和家人保護當事人並代表他們做決定的法律權利和責任。 |
2.4. 計劃實施 | 生涯專業人員根據當事人的需要、能力及身心狀況,與其共同擬訂計劃,討論並評估計劃的可行性及預期的效果,儘量尊重當事人的自由決定權,並為其最佳利益著想。 |
2.5.價值影響 | 生涯專業人員應覺察自身的價值、態度、信念和行為,並避免將不符合當事人目標的價值強加於當事人。 |
2.6. 收費 | |
2.6.1. 設定費用 | 生涯專業人員須考量當事人的經濟狀況,假如所設定的費用不適合當事人,宜協助其找尋合適的服務。 |
2.6.2. 收受禮物 | 並非絕對性地禁止生涯專業人員收受當事人的禮物,而必須考量的是彼此關係的性質、禮物的金錢價值、當事人送禮物的動機,以及專業人員本身接受禮物的動機為何。 |
2.7. 覺知能力限制 | 生涯專業人員應知道自己的能力限制,不得接受超越個人專業能力的個案。 |
2.8. 覺知個人的價值觀 | 生涯專業人員應覺知自己的價值觀、信念、態度和行為,不得強制當事人接受其價值觀。 |
2.9. 雙重關係 | 生涯專業人員應儘可能避免與當事人有雙重關係,例如親屬關係、社交關係、商業關係、親密的個人關係及性關係……等,以免對當事人造成傷害。 |
2.10. 親密及性關係 | 生涯專業人員不可與當事人或與已結束關係未超過五年的當事人建立親密或性關係,以免造成當事人身心的傷害。生涯專業人員若與已結束關係五年以上的當事人建立親密或性關係,必須證明此等關係不具剝削的特質。 |
2.11. 團體諮商 | 生涯專業人員篩選團體參與者時,在可能範圍之內,選擇個人需求和符合團體目標的成員,而這些人不僅不會妨礙團體歷程,他們的福祉也不會因此受損。 |
2.12. 轉介與結束服務 | |
2.12.1. 轉介時機 | 若生涯專業人員確定無法對當事人給予專業上的協助,須盡量避免進入或繼續專業關係。 |
2.12.2. 禁止離棄 | 生涯專業人員不可以離棄或忽視當事人的需求。必要時,生涯專業人員應安排適當的後續處理。 |
2.12.3. 轉介資源 | 生涯專業人員應熟悉適當的轉介資源,協助當事人獲得其需要的幫助。 |
2.12.4. 結束諮商的時機 | 在以下的情形下,生涯專業人員可徵求當事人同意結束關係﹕
a. 當事人不再受益時,可以結束。 b. 當事人不需要繼續專業服務時,可以結束。 c. 不符合當事人的需要和利益時,可以結束。 d. 當事人不按規定付費或因服務機構的限制不准提供專 業服務時,可以結束。 e. 有傷害性雙重關係介入而不利諮商時,應停止關係, 並予以轉介。 |
3. 保密
3.1. 尊重保密 | 若不是經當事人同意或基於法律和道德的正當理由,生涯專業人員不得分享保密的資訊。 |
3.2. 預警責任 | 當事人的行為若對其本人或第三者有嚴重危險時,生涯專業人員有向其合法監護人或第三者預警的責任。 |
3.3. 保密例外的特殊情況 | 保密是生涯專業人員工作的基本原則,但在以下的情況下則是涉及保密例外的特殊情況:
a 具危險性與法律上的要求。 b 傳染性、威脅生命的疾病。 |
3.4. 當事人的最佳利益 | 基於上述的保密限制,生涯專業人員必須透露資料時,應先考慮當事人的最佳利益,再提供相關的資料。 |
3.5. 非專業人員 | 與非生涯專業人員共事時,包括助理、雇員、實習學生及義工等,若有機會接觸相關資料時,應提醒他們需為當事人保密的責任。 |
3.6. 研究資料 | 確認當事人、學生、或被督導者的資料會被發表或出版時,只有在當事人自己看過資料並且同意發表或出版時才可以執行。 |
3.7. 服務未成年人 | 和未成年人工作時,生涯專業人員亦應尊重其隱私權,並為其最佳利益著想,採取適當的保密措施。 |
3.8. 資料保管 | 生涯專業人員應妥善保管諮商機密資料,包括紀錄、其它相關的書面資料、電腦處理的資料、個別或團體錄音或錄影帶、及測驗資料等。 |
3.8.1. 紀錄 | 生涯專業人員要確認紀錄被放置在安全的位置,只有被授予權力的人員才可以接近與查閱。 |
3.8.2. 本人查閱 | 當有能力的當事人要求查閱記錄時,生涯專業人員須提供合理的管道讓當事人得到紀錄的副本。 |
3.8.3. 合法監護人查看 | 合法監護人或合法的第三責任者要求查看當事人的資料時,生涯專業人員應先瞭解其動機,評估當事人的最佳利益,並徵得當事人的同意。 |
3.8.4. 觀察的許可 | 生涯專業人員在提供督導、部屬、同業、相關訓練環境的其他人,有關觀察會談過程以及逐字稿等相關資料時,都須先經當事人同意。 |
3.8.5. 轉移機密文件 | 生涯專業人員要採取預防措施,以確定文件在傳送過程中的安全。並且要取得當事人的書面許可之後,才可以透露或轉移紀錄給合法的第三者。 |
3.8.6. 研究需要 | 若為研究之需要須參考當事人的資料時,應為當事人的身份保密,並預先徵得其同意。 |
3.8.7. 演講或出版 | 若發表演講、著作、文章、或研究報告需要利用當事人的資料時,應先徵求其同意,並且確保個人身分都被改寫為匿名,才可發表。 |
4. 專業責任
4.1. 生涯專業人員的責任 | |
4.1.1. 熟悉專業倫理守則 | 生涯專業人員應熟悉其專業倫理守則及行為規範。 |
4.1.2. 專業知能 | 為有效提供當事人專業服務,應接受適當的專業教育及訓練,具備所需的專業知能。 |
4.1.3. 充實新知 | 生涯專業人員應不斷進修,充實專業知能,以促進其專業成長,提升專業服務品質。 |
4.1.4. 能力限制 | 生涯專業人員應覺知自己的專業知能限制,不得接受或處理超越個人專業知能的當事人。 |
4.1.5. 自我瞭解 | 生涯專業人員應保持良好的的身心狀況以及發展文化敏感度,若發現自己狀況欠佳,則不宜從事專業工作,以免對當事人造成傷害,必要時,應暫停職務。 |
4.2. 生涯專業人員的倫理及社會責任 | |
4.2.1. 提升倫理意識與警覺 | 生涯專業人員應培養自己的倫理意識,提升倫理警覺,並重視個人的專業操守,盡好自己的倫理及社會責任。 |
4.2.2. 維護當事人的權益 | 生涯專業人員的首要倫理責任,即在維護當事人的基本權益,並增進其福祉。 |
4.2.3. 避免歧視 | 生涯專業人員不得假借任何藉口歧視當事人、學生或被督導者。 |
4.2.4. 性騷擾 | 生涯專業人員不得與當事人發生性關係以及其他不當行為。 |
4.2.5. 互相尊重 | 生涯專業人員應尊重同事的不同理念和立場。 |
4.2.6. 合作精神 | 生涯專業人員應與其他助人者及專業人員建立良好的合作關係,並表現高度的合作精神,尊重個別應遵循的專業倫理守則。 |
5. 諮詢
5.1. 諮詢的意義 | 提供諮詢是鼓勵當事人自我指導、適應及成長的關係和過程。 |
5.2. 諮詢的同意 | 在提供諮詢服務時,生涯專業人員須獲得參與所有人知後同意的內容包括:每個人保密的權利、每個人保護保密資料的義務、以及彼此共享資料的保密限制。 |
5.3. 尊重隱私 | 諮詢中的所有相關資料或者是報告,皆應努力保護當事人本人並避免其隱私遭受侵犯。 |
5.4. 透露保密資料 | 諮詢同事時,生涯專業人員不宜透露可辨認有保密關係的當事人、或其他相關人之身分,除非他們事先獲得同意,或該透露難以避免。 |
6. 測驗與評量
6.1. 專業能力 | 生涯專業人員透過發展並使用適當的生涯、教育和心理評量工作,以促進個別當事人或團體當事人的福祉,並且只使用他們受過訓練而且有能力施測和解釋的測驗與評量服務。 |
6.2. 知後同意權 | 測驗前,生涯專業人員應解釋評量的性質、目的以及結果的特定用途。 |
6.3. 當事人福利 | 生涯專業人員不得誤用測量結果和解釋,且應採取合理的步驟防止別人物用這些工具所提供的資訊。 |
6.4. 工具的選擇 | 選擇評量時,生涯專業人員應審慎考慮工具的信度和效度,以及心理計量上的限制。 |
6.5. 正確診斷 | 生涯專業人員應該要格外注意提供正確的診斷,而且受過正確的訓練。 |
6.6. 解釋結果 | 生涯專業人員應考慮當事人的需要、理解能力及意見,並參考其他相關的資料,做客觀、正確和適當的解釋。 |
6.7. 智慧財產權 | 生涯專業人員選用測驗及評量工具時,應尊重編製者的智慧財產權,並徵得其同意,以免違反著作權法。 |
6.8. 施測情境 | 生涯專業人員應注意施測環境,應在標準化過程中實施評量。若施測環境不佳、或受測者行為表現異常、或有違規事件發生,應在解釋測驗結果時註明。 |
6.9. 科技施測 | 當使用科技或其他電子方法實施評量時,生涯專業人員應確認施測軟體運作正常,並提供當事人正確的結果。 |
6.10. 報告結果 | 撰寫測驗或評量結果報告時,生涯專業人員須考慮當事人的個別差異、施測環境及參照常模等因素,並指出該測驗或評量工具的信效度的限制。 |
6.11. 測驗時效 | 生涯專業人員應避免選用已失時效之測驗及測驗資料,亦應防止他人使用。 |
7. 研究與出版
7.1. 對待研究參與者 | 生涯專業人員在盡可能的情況下,參與並盡全力支持研究。在設計與進行研究計畫時,應減少偏見,尊重多樣性。 |
7.2. 研究主持人的責任 | 研究計畫主持人對於專業倫理的落實,負有最後的倫理責任。其他參與研究者,對於自己所負責的部分,亦負有義務與責任。 |
7.3. 行為規範 | 生涯專業人員應遵循研究的倫理規範,若研究問題偏離研究倫理標準時,應特別注意防範研究對象的權益受損。 |
7.4. 傷害的預防 | 生涯專業人員應盡量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以避免造成參與者心理的、情緒的、生理的以及社會的傷害。 |
7.5. 徵求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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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 自由決定 | 生涯專業人員應尊重研究對象的自由決定權,事先應向研究對象說明研究的性質、目的、過程、方法與技術的運用、可能遭遇的困擾及限制。 |
7.5.2 當事人為參與者 | 當研究對象涉及當事人時,研究者應於「知後同意參與」的過程中清楚說明,當事人有權決定是否參與研究活動。 |
7.5.3. 缺乏判斷能力者 | 研究對象缺乏判斷能力不能給予同意時,生涯專業人員應盡力解釋使其瞭解,並徵求其合法監護人或第三責任者的同意。 |
7.5.4. 退出參與 | 研究對象有拒絕或退出參與研究的權利,生涯專業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予以強制。 |
7.5.5. 隱瞞或欺騙 | 生涯專業人員不可用隱瞞或欺騙的方法對待研究對象,除非沒有其他可行的方式,而且該研究之價值使得使用欺騙具有正當化的理由。如因方法上之需要,必須隱瞞或欺騙,研究者應盡快在研究後說明理由。 |
7.6. 解釋研究結果 | |
7.6.1. 解釋蒐集的資料 | 完成資料蒐集後,生涯專業人員應向研究對象澄清研究的性質及資料的運用,不得延遲或隱瞞,以免引發誤解。 |
7.6.2. 研究結果 | 生涯專業人員不應從事研究結果會造成誤導或欺騙的研究、不竄改資料、不提供錯誤資料或故意讓結果有偏差,必須盡可能的提供正確並詳實的資訊內容。 |
7.6.3. 糾正錯誤 | 發現研究結果有誤或對當事人不利時,生涯專業人員應立即查察、糾正或消除不利現象及其可能造成的影響,並應把實情告知研究對象。 |
7.7. 撰寫研究報告 | |
7.7.1. 客觀正確 | 撰寫研究報告時,生涯專業人員應將研究設計、研究過程、研究結果及研究限制等做詳實、客觀及正確的說明和討論,不得有虛假不實的錯誤資料或者是納入個人主觀的偏見或成見。 |
7.7.2. 保密 | 生涯專業人員撰寫報告時,應為研究對象的身份保密,若引用他人研究的資料時,亦應對其研究對象的身份保密。 |
7.8. 發表或出版 | |
7.8.1. 尊重智慧財產權 | 發表或出版研究著作時,應注意出版法和智慧財產權保護法。 |
7.8.2. 註明原著者 | 發表之著作引用其他研究者或作者之言論或資料時,應註明原著者及資料的來源。 |
7.8.3. 貢獻者 | 生涯專業人員依據貢獻的程度,讓對研究或觀念發展有貢獻者,在共同作者、致謝詞、註腳或其他適當地方中掛名。 |
7.8.4. 利用學生的報告或論文 | 所發表的文章或著作之主要內容係根據學生之研究報告或論文,應以該學生為主要作者。 |
8. 教學與督導
8.1. 專業倫理知能 | 生涯專業人員應促進專業的聲譽與倫理的提升,從事教育、訓練或督導之專業人員,應熟悉與本職相關的專業倫理,並提醒學生及被督導者應負的專業倫理責任。 |
8.2. 告知督導過程 | 督導者應向被督導者說明督導的目的、過程、評鑑方式及標準,並於督導過程中給予定期的回饋及改進的建議。 |
8.3. 雙重關係 | 生涯專業人員應清楚地界定其與學生及被督導者的專業及倫理關係,不得與學生或被督導者介入諮商關係,發生親密關係或性關係。 |
8.4. 督導責任 | 督導有責任將「告知督導過程」的原則納入督導關係中,且督導應告訴被督導者須遵守的政策和程序,以及對督導行為提出申訴知適當程序的機制。 |
8.5. 專業倫理訓練 | 從事教育者應給學生適當的倫理教育與訓練,提升其倫理意識、警覺和責任感,並增強其倫理判斷的能力。 |
8.6. 培養多元實務能力 | 督導不強加自己的諮商取向與價值觀,應提供學生多元化的諮商理念與技術,培養其邏輯思考、批判思考、比較及統整的能力,使其在諮商實務中知所選擇及應用。 |
8.7. 個別差異 | 應審慎評估學生的個別差異 、發展潛能及能力限制,予以適當的注意和關心,必要時應設法給予發展或補救的機會。對不適任生涯專業工作者,應協助其重新考慮其學習及生計方向。 |
9. 網路生涯服務
9.1. 資格能力 | 生涯專業人員除了應具備專業能力之外,尚須熟悉電腦網路操作程序、網路媒體的特性、網路上特定的人際關係與文化外,並具備多元文化諮商的能力。 |
9.2. 知後同意 | 提供網路生涯服務時,應進行適當之知後同意程序,並且詳細提供當事人相關資訊。 |
9.2.1. 一般資訊 | 生涯專業人員應提供當事人有關網路生涯服務的專業資格、收費方式、服務的方式與時間等資訊。 |
9.2.2. 網路諮商特性 | 應提供有關網路諮商的特性與型態、資料保密的規定與程序,以及服務功能的限制、何種問題不適於使用網路生涯服務等資訊。 |
9.2.3. 電腦網路的限制與 | 顧慮有關網路安全與技術的限制、網路資料保密的限制,應對當事人特別加以說明。 |
9.2.4. 未成年當事人 | 若當事人為未成年人時,生涯專業人員應考慮獲得其法定監護人的同意。 |
9.3. 網路安全 | 提供網路生涯服務時,在網路通訊上,應採取必要的措施,以利資料傳輸之安全性與避免他人之冒名頂替。如文件的加密,使用確認彼此身分之特殊約定等。 |
9.4. 避免傷害 | 生涯專業人員應敏銳覺察網路服務型態的限制,避免因網路傳輸資訊之不足與失真而導致在診斷、評量、技術使用與處理策略上之失誤,而造成當事人之傷害,並且應善盡保密之責任,必要時應採取預警與舉發的行動。 |
10. 解決倫理問題
10.1.倫理委員會 | 本會倫理委員會之任務在研擬生涯發展與諮詢相關倫理守則工作、推動生涯發展與諮詢相關倫理法規之教育訓練與推廣活動、回應會員有關倫理守則或倫理行為問題,並且處理違反生涯發展與諮詢專業倫理事件之申訴等事宜。 |
10.2. 諮詢請益 | 生涯專業人員若對自己的倫理判斷存疑時,應請教同仁或專家學者,共商解決之道。 |
10.3. 倫理問題之處理 | 若發現生涯專業同仁有違反專業倫理的行為,應予以規勸,若規勸無效,應向機構反應,以求矯正,若矯正無效,應向本會倫理委員會提出申訴,以維護專業之聲譽及當事人之權益。 |
10.4. 尊重機構立場 | 生涯專業人員在其服務的機構面臨涉及專業倫理的決定時,應嘗試以機構立場為優先考量,若機構立場與法律、倫理守則相衝突時,應以法律、倫理守則為優先。 |
10.5. 法律規定 | 生涯專業人員須對提供服務地區之法律詳細了解,以避免牴觸法律規範,有效促進當事人福祉。 |